明知是非法捕捞之物,湖畔渔民为何铤而走险、大量非法捕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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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泽湖是中国第四大淡水湖,既是淮河流域的大型水库、航运枢纽,又是渔业特产品、禽畜产品的生产基地。湖畔的渔民世代以捕捞为生,渔民捕捞原本是天经地义的事,然而在2016年4月,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的18名渔民,却因为捕捞了湖中一种绝不能捕捞的东西而被提起公诉。那他们到底捕捞了什么东西呢?
2016年3月22日凌晨,江苏省淮安市洪泽湖渔政监督部门接到举报,有十余艘渔船刚刚捕捞了非法捕捞物螺蛳,正在洪泽区西顺河镇张福河平安码头进行交易。渔政人员立即与水警大队联合行动,在交易现场抓获非法收购者孙乃林,并查获了五千多公斤螺蛳。通过孙乃林和非法捕捞人员的通讯记录,以及水警采用一定的技侦手段后,2016年4月,包括孙乃林在内的21名涉案人员终于全部到案。除两人情节轻微,被渔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外,罗波等1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进入司法程序。
非法捕捞螺蛳对环境破坏巨大。审查起诉阶段,公诉机关请江苏省内专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,鉴定结果为螺蛳属于水产品。非法捕捞者的捕捞量都超过500公斤,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非法收购者孙乃林明知螺蛳为非法捕捞所得,仍予以收购,也应该依法该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那么这19名被告人最终会受到怎样的判决呢?湖畔的渔民又应该如何保护他们赖以生存的母亲湖呢?
《法治天下》之《湖底生物别乱捞》敬请收看。
7月4日12:00重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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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希军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
法官寄语
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,除了要根据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,同时要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困难,从司法人文关怀出发,可以对部分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,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,以达到审理一案、教育一片的效果。要使湖边的渔民深刻意识到,只有恪守法律,保护好湖里的生态,才能给自己以及子孙留下更大的财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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